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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捕京3522com与供应商构建新型合作关系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24 浏览:

曲市一医〔2017〕157号

 

 

关于印发新捕京3522com与供应商构建新型

合作关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

《新捕京3522com与供应商构建新型合作关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医院办公会议2017年12月25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新捕京3522com

                               2017年12月29日

 

新捕京3522com与供应商构建新型

合作关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与供应商的合作,推进医院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建立有效的供应商准入考核、分类机制,规范供应商在医院交易活动中的行为,提高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构建医院与供应商的新型合作关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

“九不准”》、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以及曲靖市医疗卫生系统专项纪律教育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长期或短期直接向医院提供药品、耗材、设备、信息系统、物资的公司和造价、咨询、招标、监理服务公司,以及基建项目(含零星工程、修缮项目等)施工等服务企业

第三条  原则上在不少于三家有供货资格的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为医院提供物资、项目或服务等(特殊物资、项目、服务除外)。

 

 

第二章  合作原则

第四条  归口原则:具体实施采购的部门是与供应商直接合作的部门,具体负责与供应商的合作。

第五条  资格审查原则:对参加医院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按照自愿登记加入、综合审查评定的原则,择优选择供应商。供应商须经职能部门严格的资格审查,符合供应商申请条件,并有能力向医院提供工程、货物、服务、信息系统、药品、耗材、设备等,可纳入医院供应商信息库。

第六条  动态考核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对供应商信息库内供应商实行动态考核机制,每年(或每个采购项目结束)根据供应商提供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售后等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后重新确认其成员资格。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是相应供应商的直接合作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实施办法”

(二)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供应商准入、考核工作。

(三)明确专人负责供应商信息库管理,统一使用EXCEL表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并对供应商信息库信息定期进行维护。

第八条  医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并监督职能部门与供应商的规范化合作。

 

第四章  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第九条  职能部门梳理具有供货资格的供应商,按类别将供应商的档案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建立供应商信息库。

第十条  供应商档案信息内容应包括:

(一)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有效期限、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年检情况、法人名称、办理人名称等;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册时间、有效期限、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三)根据采购项目所需具备的其它特殊资质。

第十一条  供应商信息库由职能部门建立后报医院纪委备案(备案表见附件7),由医院纪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供应商负责人召开约谈会,进行集体廉洁提醒谈话。

 

第五章  新供应商准入

第十二条  供应商准入按照推荐或申请、资质审查、信息录入的程序办理。

(一)参与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供应商,按照招标程序办理,中标单位录入医院供应商信息库。

(二)院内自行采购项目,由职能部门资质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确定的供应商可录入供应商信息库。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可经推荐或自愿申请, 加入供应商信息库。申请准入的供应商应填写《供应商准入申请表》(附件1)、《供应商准入承诺书》(附件2)和《公司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第十四条  供应商申请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能力;

(四)具备提供完善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除上述条件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需要提供相关资质。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对供应商准入申请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录入供应商信息库。需要现场审核的供应商,经现场考察合格后,进入供应商信息库。

第十六条  须经现场考察的供应商,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审核,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与监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考察项目出具考察报告(附件4),考察报告作为资质文件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经过审核或现场考察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供应商信息库并与之合作:

(一)上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或其他资信资料的;

(三)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有经营诚信及职业道德不良行为的;

(四)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或提供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审核的一般内容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

包括供应商性质、注册资金、主营业务等。

(二)供应商企业信用情况: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等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等相关痕迹资料。

(三)供应商质量体系:

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体系认证情况。

(四)供应商研发体系:

包括研发机构、专利技术、获奖情况等。

(五)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六)近三年经营状况:

 包括总资产、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主营业务净利润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六章 对供应商的考核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采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考核评价。每年或每个采购项目结束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考核,职能部门根据供应商的实际行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供应商进行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条  日常考核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供应商提供工程、货物、药品、耗材和服务跟进检查,发现问题应如实填写《供应商违规问题记录登记表》(附件5)。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参照《供应商考核评分表》(附件7)每年或每个项目结束后组织对有交易的供应商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医院纪委、审计备案,考评结果作为供应商等级划分及是否继续合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医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职能部门记录的供应商考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优秀”降为“合格”,“合格”降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延期供货或拖延进度的;

(二)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面变更合同的;

(三)售后服务或质保期内未达到合同要求的;

(四)连续三年不提供工程、货物、耗材及服务的。

 

第七章  供应商的分类

第二十四条 经准入审查及考核,将供应商划分为优秀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和不合格供应商三个等级。

(一)优秀供应商

1.基本条件

1)与医院有2年(或3个项目)以上的良好合作历史,能够严格执行各项合同条款,质量、进度、投资、配合等评价均为优,有长期合作能力。

2)积极主动配合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各项协调工作。

3)与医院每次项目合作,经职能科室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的供应商。

2.结果运用

优先邀请参与其能力范围内的供应及项目。

(二)合格供应商

1.基本条件

1)经过初次评审合格的供应商;

2)经过初次评审合格,且在后续参与项目竞标中评审继续合格的供应商;

3)每次项目合作后的考核分值在60—85分之间的供应商。

2.结果运用

可以参与其能力范围内的供应及项目。

(三)不合格供应商

1.在与医院合作的过程中,供应商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情形的,评审为不合格供应商;

2.初次评审被评为不合格的供应商;

3.初次评审合格,但在后续参与项目竞标中评审为不合格的供应商;

4.每次项目合作后的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的供应商;

5. 结果运用

被评为不合格供应商的,不得参与医院的货物、耗材、服务供应及工程项目。

 

第八章 实行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将考评情况及结果予以公布,评审为优秀供应商、合格供应商的,列入医院供应商白名单,继续具备与医院合作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经准入审查及考核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供应商信息库成员资格,将该供货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与医院合作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供应商进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限制或取消其与医院合作的资格。

(一)未经医院批准,在医院宣传推销其所经销的药品、耗材、设备等产品。    

(二)未经医院批准,向临床、医技科室提供药品、耗材、设备等产品进行试用、使用。

(三)履行合同不到位或有欠缺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的。

(五)提供虚假进度报告无故拖延进度的。

(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货物的。

(七)不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的。

(八)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货物票据,或货物票据不符合规定的。

(九)供应商证件过期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更新的。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予以中止交易,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与医院合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采用非法途径查阅、索取、买卖医院设备、耗材、药品等相关信息。

2.伪造、提供虚假证件、票据、资质证明等,供应假冒伪劣产品。

3.给予医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赠予医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投资理财。

5.通过赌博、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其他形式向医院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6.其他涉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不良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存在以下严重缺陷:

1.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的。

2.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

3.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

4.投标文件送达后,无故撤销投标的。

5.中标后拒绝与医院签订合同的。

6.有价格欺诈行为,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7.提供虚假资质材料以获取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8.供应商在接到医院针对产品质量的负面反馈意见后,不愿承担责任、不积极处理的,或在一年内因各种问题收到医院书面警告三次的。

第二十九条  严格供应商变更登记审查、追溯。曾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或品种),医院有权不予接受变更;存在其他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医院将严格审查、追溯,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在与供应商合作交往中,不得以权力影响和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下列行为:

(一)对供应商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二)收受供应商给付的回扣、礼金、礼品、消费卡、“红包”等财物;接受供应商邀请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出入私人会所等活动安排;由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赌博、赞助等形式接受供应商及其负责人的利益输送。

(三)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供应商企业不实际工作获取报酬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级标准薪酬。

(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与本人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发生可能影响本人公正履职的经营活动。

(五)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持有供应商的股份、证券。

(六)违反规定接受供应商捐赠资金、资产,转嫁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医院及职能部门对所有供应商资料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三十二条 医院纪检、监察、审计负责监督职能部门与供应商的规范化合作。

第三十三条 对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范与供应商合作的职能部门,医院纪委将对相关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对严重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